
導讀:《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130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4、3.3.1、3.3.2、4.1.4、4.5.11(6)、6.0.4、6.0.5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130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4、3.3.1、3.3.2、4.1.4、4.5.11(6)、6.0.4、6.0.5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標準共分為 7 各章節和 6 附錄, 主要技術內容是: 總則, 術語, 系統設計,系統設計, 施工, 系統調試, 系統檢測與驗收及系統運行維護。
注: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2018)為我國首次制定頒布,包括了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施工和驗收等技術要求。該標準的批準發布,將進一步推動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配備,規范設計、安裝;GB 17945是產品系列的標準,GB 51309是工程建設系列標準,請注意區別。
出口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在敞開樓梯間、 封閉樓梯間、 防煙樓梯間、 防煙樓梯間前室入口的上方;
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與地上建筑共用樓梯間時, 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樓梯通向地面層疏散門的上方;
3 應設置在室外疏散樓梯出口的上方;
4 應設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門的上方;
5 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時, 應設置在通向樓梯間疏散門的上方;
6 應設置在直通上人屋面、 平臺、 天橋、 連廊出口的上方;
7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采用直通室外的豎向梯疏散時,應設置在豎向梯開口的上方;
8 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中, 應設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甲級防火門的上方;
9 應設置在步行街兩側商鋪通向步行街疏散門的上方;
10 應設置在避難層、 避難間、 避難走道防煙前室、 避難走道入口的上方;
11 應設置在觀眾廳、 展覽廳、 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400m2的營業廳、 餐廳、 演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上方。
方向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維護結構的疏散走道、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在走道、 樓梯兩側距地面、 梯面高度 1m 以下的墻面、 柱面上;
2) 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側邊時, 應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設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方向標志燈;
3) 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 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20m; 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 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10m。
2 展覽廳、 商店、 候車(船) 室、 民航候機廳、 營業廳等開敞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疏散通道兩側設置了墻、 柱等結構時, 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墻面、 柱面上; 當疏散通道兩側無墻、 柱等結構時, 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 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 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30m, 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20m; 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 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15m, 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3 保持視覺連續的方向標志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在疏散走道、 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 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3m。
4 方向標志燈箭頭的指示方向應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 并導向安全出口。
樓梯間每層應設置指示該樓層的標志燈。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應增設多信息復合標志燈具。
照明燈應采用多點、 均勻布置方式, 建、 構筑物設置照明燈的部位或場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應符合表 3.2.5 的規定。
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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