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評標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積分達到6分(含6分)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市園林綠化局對該專家進行約談。
第三章 評標專家積分處理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積分達到6分(含6分)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市園林綠化局對該專家進行約談。
評標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積分達到本款第(一)至(四)項規定分值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市園林綠化局作出暫停其建設工程評標資格的決定。暫停期滿后,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可恢復建設工程評標資格:
(一)累計積分達到9分(含9分)的,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1個月;恢復評標后,累計積分達到12分(含12分)的,再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2個月;恢復評標后,累計積分達到18分(含18分)的,再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3個月;恢復評標后,累計積分達到24分(含24分)的,再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6個月。
(二)累計積分直接達到12分(含12分)的,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3個月;恢復評標后,累計積分達到18分(含18分)的,再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3個月;恢復評標后,累計積分達到24分(含24分)的,再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6個月。
(三)累計積分直接達到18分(含18分)的,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6個月;恢復評標后,累計積分達到24分(含24分)的,再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6個月。
(四)累計積分直接達到24分(含24分)的,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12個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市園林綠化局作出暫停或恢復建設工程評標資格決定的,應當在北京工程建設交易信息網和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進行公示,同時通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在一個聘期內出現下述情形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市園林綠化局提出對專家的處理建議,市人力社保局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累計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超過12個月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且3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北京市評標專家。
(二)累計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超過15個月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且不得再次申報北京市評標專家。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依法被暫停或恢復評標、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北京市評標專家庫應當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的要求,及時落實有關處罰、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探索建立評標專家記分情況與抽取概率的關聯機制,評標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的積分將影響其抽取概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對本辦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處理和記分結論有異議的,可向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書面申訴。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查并答復評標專家,涉及疑難復雜事項的,可依據《北京市招投標行政監督協調機制工作規則》(京發改〔2006〕628號)提交北京市招投標行政監督協調機制辦公室研究。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行政處罰、處理、記分管理中存在違規行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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